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38365-365,英文名称为CHINA PACKAGING FEDERATION MACHINERY ASSOCIATION.其缩写为CPM。 第二条 38365-365(以下简称“包装机械委员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全国性包装机械行业组织。包装机械委员会是由全国包装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和包装机械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行业单位服务,向政府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向行业单位传达政府的意图,在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包装机械行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在中国包装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地址为北京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研究)开展包装机械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方针政策建议; (二)(指明方向)开展包装机械行业的有关法规、产业政策、专利、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三)(扩大影响)组织包装机械展览会、经验交流会、专题讲座、论坛等活动,广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提高水平)组织人才、技术、管理等培训; (五)(贴近市场)开展企业和产品推介,建立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沟通渠道; (六)(维护权益)反映会员要求,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及其合法权益; (七)(树立威信)受委托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名牌产品推介、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建立平台)开展包装机械行业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 (九)组织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贯彻实施相关标准; (十)指导包装机械企业申报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国家有关科技项目; (十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和推荐; (十二)参与包装机械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资质审查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包装联合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十四)建立行业内外的协作、协商机制,营造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会员资格 凡从事包装机械设计、科研、教学、生产、销售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承认包装机械委员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包装机械委员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包装机械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包装机械委员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四)参与制定、修订包装机械委员会的章程、工作计划等,对包装机械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包装机械委员会章程; (二)执行包装机械委员会决议; (三)维护包装机械委员会的团结和合法权益; (四)承担包装机械委员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包装机械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1年,经催促1年内仍不缴纳会费的; (二)不履行包装机械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有损害包装机械委员会名誉或违背包装机械委员会宗旨的行为。 凡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包装机械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证书由包装机械委员会统一负责制作、颁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执行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0名,秘书长1名,会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代表大会为包装机械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包装机械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决定会费的收缴标准; (四)审议批准包装机械委员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包装机械委员会工作计划; (六)审议并通过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决定包装机械委员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或经1/5以上的会员请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经中国包装联合会同意,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包装机械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包装机械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做好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包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八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的经费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包装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换届前必须接受中国包装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的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中国包装联合会业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包装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包装机械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包装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包装机械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 年 月 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包装机械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